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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蚂蚁花呗”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探析

          发布时间:2019-11-13 16:03:49


            偶拾证件 盗用账户

            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在河南省罗山县城一网吧内捡到卢某的二代身份证,同年5月份,陈某伙同他人用手机通过支付宝软件输入卢某的身份证号,卢某的支付宝账号显示出前两位数和后四位数。陈某通过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猜出卢某支付宝的中间四位数,最终试出了卢某的支付宝账号。随后,陈某通过拨打淘宝申诉电话,在申诉网站上传卢某的身份证截图,修改了卢某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并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陈某利用该支付宝“蚂蚁花呗” 账户向他人虚假购物套取现金6000元,支付他人300元手续费,实际得款5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属退赔了被害人卢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河南省罗山县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罗山县法院依法应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查,被告人陈某之前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已经被罗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还在服刑时,被发现本案的盗窃罪没有判决。该院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蚂蚁花呗不属于信用卡,不构成诈骗罪

            蚂蚁花呗是蚂蚁微贷为消费者打造的一款“先买后付款”的网络赊购服务,近几年成了网购“剁手党”的新福利,获得不少网络消费者的青睐。然而,这款网络赊购产品却被“有心人”利用,成为了网络诈骗的新手段,其背后暗藏不少的风险。

            由于网络犯罪立法的滞后和对新类型犯罪认识理解的分歧,实践中对于冒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花呗套现行为的定性及处理尚存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蚂蚁花呗进行套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但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应以盗窃罪定性处罚。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的具体方式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情形。虽然蚂蚁花呗具有很多实体信用卡和网络信用卡的功能和特征,但其仍是网络支付工具,本质就是小额信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信用卡范围,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对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定性应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一是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是骗取他人借记卡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将卡内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银行借记卡系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被告人以欺骗的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借记卡信息资料后,通过支付宝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诈骗的行为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被告人利用捡来的身份证试出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进而更改被告人的支付宝密码进行套现,这都是被告人的单方行为,其并未向被害人作出虚假表示,被害人也未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支付宝公司所设计的技术性程序只要满足输入账号、密码或者手机验证码等形式要件即可完成相应的转账、消费等服务功能,技术性程序本身是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区分输入指令的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的功能,更加不会陷入所谓的“错误性认识”。正是由于技术性程序本身无论多么智能,设计多么完善也无法代替人脑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技术性程序是不可能被欺骗的,技术性程序无法被欺骗也就意味着其背后的支付宝公司无法被欺骗。本案被告人利用捡来的身份证,试出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随后向支付宝官方网站上传被害人的身份证截图,重新设置支付宝密码后进行套现。在此过程中,支付宝官方网站和蚂蚁花呗服务提供商无法识别这些指令是否是真正权利人即被害人所为,无法识别登录人的身份,其不会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诈骗罪。

            使用蚂蚁花呗秘密窃取财物,应属盗窃罪

            秘密性作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盗窃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区分的主要标志。“秘密窃取”更大程度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了不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即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是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的, 至于事实上财物控制人是否知晓则不影响秘密性的保持。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是一种相对的秘密,这种相对的秘密从主观上讲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其窃取行为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财物控制人和在场的其他人是否知晓并不影响行为的秘密性, 也就是说认定盗窃罪中的秘密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由获得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使用支付宝蚂蚁花呗虚假购买商品并套现三个行为组成。被告人获取支付宝账户和密码的方式在法律上属于不正当获取,该行为仅是被告人后续可以使用支付宝的前提。此后,被告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支付宝官方网站上传被害人的身份证截图,重新设置支付宝密码后进行套现,属于行为人采取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有的行为。被告人后续虚假购买并取现的行为只是被告人实现商品货币化的手段。被告人的上述三个行为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犯罪过程更符合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特征。综上,本案被告人利用捡来的身份证试出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进而更改支付宝密码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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