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21)豫1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信阳立翔维斯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指定管理人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信阳立翔维斯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经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住所地位于息县工业园产业集聚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超,经营范围为饼干、糕点(烘烤类糕点、月饼)生产、包装、销售,自有厂房租赁。信阳立翔维斯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态。
二、指定方式
本案属普通破产案件,采取摇号的方式选任管理人。法院发布公告后由符合条件的在册机构报名,采用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9:30在本院司法技术摇号中心随机指定管理人。
三、公告期限
至2021年3月30日止计5日。
四、联系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信阳立翔维斯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李超电话:15837694888
本院司法技术处 0376-6670616
本院破产审判团队 0376-6670803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