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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信阳市中级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0-18 15:52:29


        信阳市中级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发布2022年三季度6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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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现代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也是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典型案例不仅展现了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而且在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促进公司规范治理和稳定经营方面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现向社会公开发布6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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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乙公司诉甲公司、苏某某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5月28 日,被告甲公司(甲方)与原告乙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在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乙方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愿意接受甲方转让股权。其中:目标公司总股权的70%作为甲方向乙方实际转让的股权;目标公司30%的股权作为甲方实际拥有的股权由乙方代持(详见股权代持协议)。第二条,合作及股权转让条件,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转让其70%股权给乙方后,乙方承担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前因甲方融资、项目工程产生的合理、合法的债权债务(包括工程款、银行贷款、借款等),并筹措资金以保证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2019年年底前,乙方须拿出资金人民币叁仟万元用于解决项目前期遗留问题……第三条重组后目标公司运作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经营和管理均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由乙方委派人员担任,甲方委派人员进入董事会,重大事项决议均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法定代表人由乙方委派人员担任,乙方委派一名董事长和一名董事,甲方股东委派两名董事,乙方上级主管机构委派一名独立董事,财务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管理,甲方股东委派一名会计人员),并以此确定股权重组后的目标公司章程……2019年6月10日,被告甲公司股东由杨某某变更为原告乙公司,由原告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告甲公司股东于2021年3月18日在乙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全体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作出如下决议:一、免去苏某某执行董事职务;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毕某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同时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毕某某。现原告以被告苏某某拒绝配合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甲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关于选举毕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并判令二被告配合办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浉河区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必要的诉讼利益是法院受理当事人确认之诉的前提。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只要内部成员意思表示一致,除了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其有效性不需要经过法院进行确认。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确认有效的诉讼请求缺乏诉的利益,即缺乏请求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予以裁判的争议基础,而且,原告以甲公司、苏某某为被告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并不是进行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所必要且有效的途径,同时,《最高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只规定了股东董事、监事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之诉,并未将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列为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乙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权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但《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那么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是否属于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在确认之诉中,应坚持“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法院在受理确认公司决议有效的案件时,应就原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进行审查,如果公司决议不存在效力阻却事由,没有效力瑕疵,则应认定为不存在诉的利益,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起诉。也就是说,除非公司决议存在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可能性,否则有效的无争议的决议不需要经法院确认,公司决议自作出时即生效。第二,司法干预公司治理需要同时具备正当性和必要性,只有当公司直接参与方及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冲突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且相关方的权益受损达到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机制得到救济的程度,司法介入才不属于对公司自治事务的过度干预。公司控制权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控制权的内容既可以通过内部约定的公司章程进行体现,也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决议进行实现。对于公司做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问题,如果该决议是按照法律程序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且决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那么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股东应当配合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否则,公司及公司股东享有请求法院判决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不符合司法干预公司治理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条件,裁定驳回起诉符合公司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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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某混凝土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某住宅集团公司、某工程管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的某房地产项目提供混凝土材料,2021年12月15日原告收到两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份票据出票人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兑人均为某住宅集团公司,收票人均为某工程管理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5月24日。汇票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系统提示付款,均无法兑付,现票据状态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一、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某混凝土公司5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支付50万元;二、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未支付,自愿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利息以未支付金额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5月24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典型意义

        票据是重要的支付手段和融资工具,以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可以节省通货,减少国家的货币发行量,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携带和点检现金的麻烦,达到资金运转安全、迅速、准确的目的,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在建筑行业运用广泛。但受疫情因素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房地产行业低迷,回款减慢,进而导致对供应商、材料商的票据迟迟无法兑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稳定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找准法院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自觉强化司法担当,不断优化工作举措,主动运用多元化解决方式,审慎选择适用司法强制程序,妥善处理涉企民商事纠纷,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本案中,考虑到有关恒大等大型房企的各式消息不断,接连遭遇危机已经沉重打击了房地产行业市场信心,如果强制裁判可能会对当地房地产行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于是,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促进双方合作共赢,积极推动两家企业进行沟通,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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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胡甲诉岳某某、胡乙等合伙企业债务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宾馆于2012年5月23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原告胡甲,于2019年12月30日注销。在该宾馆经营过程中,原告胡某生与被告岳某某为筹集资金曾向他人借款并实际参与经营,被告胡乙与原告胡甲有经济往来,后因资金不足以维系宾馆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外负担的债务也无力偿还,导致原告被他人起诉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原告称与二被告系该宾馆的实际合伙人,要求三方共同分担对外债务,故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合伙关系,应当从合伙的法律特征予以分析。被告岳某某系某宾馆的合伙经营人,已被之前的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但原告胡甲与被告胡乙未有书面合伙协议、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原告胡甲亦未举出证据证明被告胡乙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及被告胡乙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利润分配的事项,原告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胡乙与原告有部分商务及经济往来,并不能证明被告胡乙系某宾馆的合伙经营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一、确认原告胡甲与被告岳某某系某宾馆的合伙经营者;二、驳回原告胡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胡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胡甲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胡乙对某宾馆进行了合伙投资、参与了经营管理、分配了经营利润、承担了盈亏风险,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胡乙系某宾馆合伙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民间经营中,个人合伙因具有启动方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分散风险等优点被广泛适用,多为建立在朋友、亲属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自然人之间。但合伙经营具有这些优势的同时,也伴随着不足和缺陷,如约定不详尽,管理、运营松散,财务不规范等等。在经营态势好的时候,这些问题被忽略、掩盖,当经营出现亏损时,这些缺陷就会动摇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产生各种合伙纠纷。合伙有风险,入伙须谨慎。为避免陷入合伙协议纠纷诉讼,形成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合伙经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釆取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并明确协议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合伙协议除了要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盈亏负担等以外,还应该对退伙、入伙、解散等事宜进行约定。可以根据出资份额确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比例。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对于选择何种凭据、经过何种程序入账等容易起纠纷的事项,要书面明确,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定期对账,认真保管财务账目及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三、合伙终止时,要及时清算。盈余要及时分配,债务要及时偿还,并对结算结果加以固定,减少纠纷发生。本案中,法院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判定被告胡乙与原告胡甲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关系,使被告胡乙避免了债务风险,保护了其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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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某公司诉胡某某、人保财险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胡某某驾驶小轿车撞上前方同向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胡某某负全责,案外人李某无责。经调解,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的车损由胡某某全部承担,胡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损由其本人承担。随后,双方车辆被送至原告某公司处维修,原告车辆修理费共计10513.35元,被告的车辆修理费共计3993.00元。2021年7月29日,人保财险公司新县支公司代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就本次汽车维修出具了两份定损单,对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确认,认定本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定损金额分别为10513.35元与3993元。后因被告胡某某一直未能在该份定损单上签字确认,致使原告一直未能收到该笔维修费用,故引发诉讼。另查,被告胡某某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处投保有商业险,其中车损险为67239元,第三者险为50万元。


        裁判结果

        新县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将自己的车辆和受害车辆送至原告处维修,原告依照被告胡某某要求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故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被告胡某某怠于行使其权利未在该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签字,造成原告未能收到该笔维修费用。故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应当在胡某某购买的车损险及第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本次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相应的合同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胡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所欠二车辆维修款10513.35元、3993元;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在被告胡某某购买的车损险范围内对其车辆维修款10513.35元承担赔付责任,在第三者险范围内对案外人李某的车辆维修款3993元承担赔付责任,该两笔款项应直接支付给原告。


        典型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一方对受损车辆负有维修责任。作为全责方与车辆维修人之间因车辆维修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全责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因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在全责方将车辆送至车辆维修人处维修,如果全责方拒绝支付相关维修费用,就会产生车辆维修费用的支付问题,导致车辆维修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本案中,被告胡某某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对两车受损负有维修责任。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之间因车辆维修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胡某某与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武汉分公司之间因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形成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胡某某将车辆送至原告处维修,车辆维修完成之后,被告胡某某拒绝支付维修费用,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债务人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如果严格依照该原则的规定,则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及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依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原告维修费用,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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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耿某某、张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耿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及案外人朱某某四人合伙承建农机大市场1号地工程。由于四人没有施工资质,经由被告耿某某出面与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协商以原告名义承建该工程。2019年12月10日,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甲方(原告)负责为乙方(被告耿某某)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本项目相关材料;乙方自主全权对该工程投资建设,甲方不享受利润分配。另查明,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系案涉工程的实际合伙人,共同参与了生产经营。合同签订后,由被告方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但三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共拖欠农民工工资360万元。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理,由原告代付部分工资1807595元。2021年1月27日,原告通过银行提取现金100万元,用于发放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2021年1月20日,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理赔金807595元。2021年2月9日,保险公司将上述保险赔偿款转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用于发放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后因原告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向保险公司还款,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原告予以偿还。2021年11月5日,法院判决原告偿还保险公司赔偿金款807595元。原告前后共垫付农民工工资款1807595元,经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引发纠纷。


        裁判结果

        光山县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经审理 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原告已代被告垫付了农民工工资款1807595元,且有付款凭证及法院生效判决书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其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180759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三被告认可案涉工程系合伙承建,且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均认可口头达成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案涉工程,均对案涉工程参与了实际经营,依法应对案涉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即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807595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追偿权是指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超出了其按照内部关系应分担的部分而享有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追偿权纠纷分为三种情形: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和其他情形追偿权纠纷。本案追偿权纠纷属于其他情形追偿权纠纷,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也对追偿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原告已代被告垫付了农民工工资款且有付款凭证,依法享有对被告追偿的权利。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合伙人对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三被告对案涉工程系合伙关系,且三被告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均认可口头达成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案涉工程,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三被告对原告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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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李某某诉雷某某、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系某商贸公司的负责人,该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建材零售。2012年,李某某代表公司与被告齐某某等人签订供货协议,约定为齐某某等人承包的建筑工地提供钢材。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经双方对账,被告欠下货款170万余元,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也达到了百万余元,被告提出以房屋抵付欠款,后双方对抵付房屋的位置、价格等事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欠款及利息,被告均以没有现款为由,始终未予偿还,双方因货款纠纷历时长达十年之久。近年来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原告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现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纾困解忧,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齐某某等人偿还所欠货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就2014年8月14日800000元的欠条及同日627900元的欠条,原、被告双方确认就该两张欠条被告雷某某、王某某、齐某某合计欠原告李某某钢材款共计 1427900元及利息1427900元,关于欠款本金1427900元,被告雷某某、王某某、齐某某自愿于2022年7月31日前还清;关于利息1427900元,原、被告另行和解,本案中不再作处理;二、如被告雷某某、王某某、齐某某逾期未履行前述偿 还欠款本金1427900元的义务,则原、被告之间关于欠款利息的另行和解的内容作废,本案欠款利息,被告雷某某、王某某、齐某某自愿支付原告李某某利息324000元,并以本金14279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 (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则以1427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止。三、对前述两项还款义务,被告雷某某、王某某、齐某某三人各自负担1/3偿还义务,对还款互相不负连带偿还义务。


        典型意义

        该案是保护中小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中小企业家抵御风险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再加之疫情影响,公司运转极易出现困难。因此,保护中小企业家合法权益,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原告作为某商贸公司的负责人,追讨长达十年的货款一直未果遂诉至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启用涉营商环境类案件绿色通道,对该案进行优先审理,以求高效化解。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发现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各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现实需求,不断完善调解方案。在法官的努力协调下,各方当事人权衡利弊,最终对还款时间及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向原告履行欠款100万元,并承诺余款月底付清,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在20个工作日内成功化解。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快速高效化解纠纷是降低诉讼成本的有效方式,是情理法相融合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企业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信阳中院  研究室)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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