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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审判实务探讨

          发布时间:2014-08-12 16:03:19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在第五编中增加了第四章,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并对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解除和制约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强制医疗程序的增设,首次将其从行政决定上升为司法决定,这无疑昭示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的意识的增强。由于这一程序是新增内容,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该程序规定不够详细,审判实务中如何操作出现大量新的问题。结合审判实务中的案件,粗略探讨的几个问题,以期有益于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一、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分析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3年至2014年7月底,我市基层法院共审结申请强制医疗的刑事案件11件。另审结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件1件,决定继续强制医疗,当事人不服申请中院复议,中院正在审理该案。

            1.已审结11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决定强制医疗10起,占91%;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撤回的1起,占9%。

            2.在案件的来源方式上,11起案件均由检察院申请启动。

            3.在案件的起因上,11起案件均因被申请人造成人员伤亡后,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启动。

            4.决定强制医疗10起案件,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均没有申请复议。

            5.决定强制医疗的10起案件中,经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申请不开庭审理的有6起,占60%,开庭审理的有4起,占40%。

            6.决定强制医疗的10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均为精神病医院,其中5人在县级精神病医院治疗,4人在市级精神病医院治疗,1人在省级精神病医院治疗。

           (二)案件特点分析

            1.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方式单一性。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可见,强制医疗程序启动方式仅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才能启动,体现了司法权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关注。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受害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没有规定其享有提起强制医疗申请的权利。我市法院立案受理的11起案件均是以检察院申请的方式启动。

            2.强制医疗被申请人具有人身危害性。强制医疗程序的被申请人均因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且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通常是人员伤亡的结果。我市法院受理的11起案件中,被申请人均因丧失认识和控制能力,实施了暴力行为,共造成11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中6起案件被申请人造成同住家人死伤,其余5起案件是造成邻居、同事或同村村民伤亡,给周围群众造成极大心里恐惧。

            3.强制医疗程序具有社会防范性。精神病人作为无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人,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本身就存在着严重危害社会的危险。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对其进行强制治疗和强制性约束看管,消除其人身危害性,也是出于社会防范的目的。我市法院审结决定强制医疗的10起案件中,被申请人有精神病史并接受过治疗的有7件,多次出现暴力伤害他人情形的3件,其中大部分案件卷宗显示周围群众甚至被申请人家人认为没有安全感、强烈要求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及时对被申请人采取监管措施,可以避免更多伤亡事件发生,消除社会恐慌情绪。

            4.强制医疗程序具有人权保障性。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宗旨是,既对被申请人以约束治疗为目的进行社会性强制预防,又尽可能避免和防止强制医疗程序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精神病人权利的过度剥夺和限制,体现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的双重目的 。进行强制医疗必须为必须、唯一、最适合的选择和穷尽了最低限制的替代措施 。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强制医疗程序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精神状况,进而正确判断。同时《刑诉法》第286条引入了强制辩护制度,即“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65直播是什么_365bet网站平台_现金365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体现了特别程序中对精神病人的特殊照顾,使得控辩双方处于相对平等地位,保障了精神病人的基本人权 。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定代理人出庭率不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到庭,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了解被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生活状况,综合判断其社会危险性。但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的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能够按时到庭,但是也存在着部分不到庭的情况。我市院审结决定强制医疗的10起案件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经法院做工作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明确表示不愿意做为法定代理人的2件,经法院多次做工作到庭参加诉讼的有3件,积极参加诉讼的有5件。被申请的法定代理人不出庭的原因主要有:在外务工,怕影响工作;躲避民事赔偿、承担民事责任;对强制医疗程序不理解,害怕承担强制医疗费用等等。

            2.涉案精神病人的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规定不明。我市法院审理的有些案件是发生在私密空间的杀人案件,除被害人、加害人外无其他在场人员,证据方面除精神病人自己供述外,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其实施了暴力行为。该精神病人的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能否被法院采信,是否应当与普通刑事案件的采信标准有所区别,并作为强制医疗“暴力行为”的依据?诸多不明确之处,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困难。

            3.再犯可能性标准不明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之一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即为再犯可能性,这是一种将来事件发生的或然性,具有不确定性 。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即使通过治疗或约束暂时没有危害,但无法确定是否今后不再有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标准目前没有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办案人员无法客观分析“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只能靠综合证据主观性艰难认定,鉴于社会稳定压力和责任倒查的现实,导致不少办案人员怕担责任,使审查成为走过场。

            4.对精神病鉴定相关问题规定不细致。精神病鉴定是鉴定人员事后对特定行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的失控行为作出的一种评价,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司法精神病医学知识,同时也带有相当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在司法实务中,办案人员普遍不具备相关的精神疾病专业知识,这种现状造成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难度大,尤其在两份或者多份鉴定意见结论出现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形下,如何采信鉴定意见,带来极大困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鉴定只能作为意见而非结论,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是否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出庭作证?如果鉴定人员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关于精神病鉴定意见是不是可以不予采信?

            5.解除强制医疗相关问题规定不明确。申请解除强制医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被强制医疗的人在解除强制医疗时,应当有哪个机关向其家属移交?移交时应当办理何种手续?对于没有监护人的被申请人,在被解除强制医疗后,后续的看管和医疗应该由谁承担?这些问题没有规定。

            6.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规定不到位。没有规定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权利,实践中,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是最易受到精神病人伤害的,如我市审结的10起案件中,造成近亲属伤亡的有6起,占到总数的60%,程序启动的单一性导致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不及时。强制医疗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能否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是否享有参加庭审、提出异议、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这些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7.强制医疗执行配套保障机制不完善。新刑诉法仅规定了法院做出强制医疗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将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交强制医疗机构,但对强制医疗机构是否要求具备资质、哪一级医疗机构等规定不明确,导致执行中出现难以执行问题,对于是否可以异地执行等问题也没有具体规定。对强制医疗费用承担主体规定不明,被强制执行精神病人家属往往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承担,导致有些案件治疗费用由收治医院垫付,加大医院费用负担,大大挫伤医院收治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积极性。

            8.被申请人赔偿能力不足。被申请人因其身体的疾病,大多难以正常工作,加之多数有精神病史,长期治疗花费巨大,家庭经济情况不容客观,被申请人本人或其亲属的赔偿能力非常有限。我市已审结的10起案件中,只有1起案件被申请人赔偿到位,其他均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被害方的伤亡损失得不到赔偿,往往情绪非常激烈,加上对强制医疗程序不了解,认为加害人有意逃避刑事责任,对法院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处理不当易造成不良社会效果。

            9.案号的编立没有统一规定。案号一般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代字、案件性质代字、审判程序代字、案件顺序号五部分组成,其中关键的且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案件性质代字。对案件性质代字的理解不同,导致各法院之间案号编排不一致,产生了多种强制医疗案号编立方式:刑初强字号、刑医字号、法强医字号、刑强医字号等等。

            三、我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探索及经验

            1.加强业务学习。现行《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后,我市两级法院多次组织干警,通过培训和自学等方式,对强制医疗程序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进行学习,并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对修改后的刑诉法进行讨论,积极进行专题性调研,根据遇到的问题总结办案中好的经验做法。

            2.积极开展司法尝试。针对法律条文存在规定不够详细,公检法司法解释存在冲突等现象,我院在具体适用中结合调研成果,积极开展司法尝试。一是针对公检法配合不够,对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决定机关和法律监督认识不一致的情况,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联络,争取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处理好案件。二是主动向市委政法委汇报强制医疗存在的问题,由政法委统一协调,组织公、检、法相关部门,召开案件座谈联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共识,严格执法程序,保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合法进行。三是在全市法院范围进行专题性调研,收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逐案分析对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探讨,并撰写调研文章。

            3.做好多方思想工作。考虑到案件被害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特殊关系,案件处理不好可能触发多方当事人的不良情绪产生,因此在处理案件中要求承办人注重做好被害人、被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思想工作,向其讲明被申请人在整个事件发生中的非主观性和非自愿性,争取多方当事人、相关人员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潢川县法院审理的王某某强制医疗案件,承办人联系到王某某在外地打工的丈夫,向其询问王某某发病的相关情况及平时身体状况,了解王某某与孩子的感情,介绍王某某在医院治疗和恢复情况,向其讲解进行强制医疗的意义,大量细致的工作得到王某某丈夫的理解,并使其从对王某某的怨恨逐渐转为同情,为案件顺利审结打下基础。

            4.发挥司法人性关怀。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即是加害人,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本身也是弱者,需要给予特殊关爱。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用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态度来对待他们,法官要以理解、同情和善良之心来审理案件。比如潢川法院、浉河区法院为家境困难没钱聘请律师的被申请人指定了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5.注重与医疗机构沟通交流。由于多数强制医疗案件在移交法院之前,被申请人已经实际在精神病医院进行过强制治疗,我们要求承办法官主动与其主治医师进行沟通,了解被申请人的治疗和病情发展情况,以便对被申请人的病情进行客观判断;此类案件专业性非常强,办案人员一般不具备相关精神病医疗方面知识,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难度大,我们在办理案件中主动向相关专家、医疗机构请教、沟通,依法保护被申请人合法利益。

            6.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由于强制医疗程序实施时间较短,法律规定还存在实务盲区,可供参考的案例较少,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坚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所办理案件的质量经得起检验。

            四、几点意见和建议

            1.转变观念强化人权。要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落实到刑事诉讼当中,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防止精神病人“被精神病”,为精神病人提供有效治疗,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

            2.严格审查慎重启动。判断精神病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可以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和其家属的管控能力两个角度进行必要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补充询问鉴定人、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审查。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亲自观察、询问涉案精神病人。家属的管控能力包括审查涉案精神病人有无家属、家属有无对其进行看管和医疗的意愿及条件。

            3.规范监督提升实效。为保证强制医疗程序效果的实现,应规范法律监督。如检察院可在庭前或合议庭审查过程中发表意见进行法律监督。

            4.建立法定代理人强制出庭制度。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出庭,不仅仅是出于查明案件事实,了解被申请人的健康状况、人身危险性,而且是对被申请人的保护,是尊重人权的一种措施和表现,有利于保障被申请人申请复议、解除强制医疗等权利行使,便于解决被申请人解除强制医疗监管等后续问题。因而,建议建立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强制出庭制度,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强制医疗程序。

            5.明确强制医疗机构范围。建议由省级政府指定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条件,具有相关资质的精神病医院或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强制医疗机构。允许根据涉案精神病人的病情及家属意见,对医疗机构或地点进行选择治疗,可以以户籍地、常住地、实施危害行为地等作为强制医疗地。

            6.明确强制医疗费用承担主体。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一种国家强制性措施,体现国家对犯罪精神病人进行救助的国家义务,建议强制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统一承担。在经费的承担方式上,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对于有公费医疗的,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可先行在其中报销规定费用,不足部分再由国家财政支付;如果收治的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符合民政救助,可从救助金途径报销一部分强制医疗费用。

            7.审慎对待精神病鉴定意见。新修订的刑诉法第187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强制医疗程序中,鉴定人经法庭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其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意见法院可以不予采信。对于精神病鉴定意见,审理案件中要审慎对待,重点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以及鉴定意见的提起理由、依据和鉴定过程。同时,通过听取各方对鉴定意见的态度、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走访涉案精神病人家属及周边邻居、向主治医生了解、向其他专业人员咨询等方式,综合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如对鉴定意见有争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重新鉴定,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8.保障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根据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仍应享有参与审判权、提出异议权、申请回避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合法权益。被害人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对强制医疗有复议权。

            9.明确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申请人范围和条件问题。所在强制医疗机构有权申请,并提交该机构的诊断评估证明和解除强制医疗措施意见书;被强制医疗者本人有权申请,须提交所在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证明和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申请书;被强制医疗者本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须提交被强制医疗者所在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证明、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申请书和申请人与被强制医疗者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10.建立被害人司法救助基金。建议由国家财政、法院、社会慈善机构共同建立受害人司法救助基金,针对被申请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给予受害人及其亲属适当的司法救助,以减少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害,维护其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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