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定于2015年05月26日9时00分-28日17时00分,在信阳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信阳监狱提请对王柱、王喜林、许宏亮、田运成、汪成军、李吉凌、李小欢、付明成、陈全军、刘助海、陈效锋、郑淼、武模卫、余自恩、田孝锋、李明、付文兵、李波、王朝阳、毛海军、姜旭文、张红兵、韩兵、彭耀臣、李建强、朱怀亮、王辉、李明杨、杨雷、张家富、赵冬、张登攀、王成武、刘军浩、张成军、雷义安、张磊、吴庆、张进家、游军伟、李小东、杨明顺、杨少华、夏文斌、王俊、杨义龙、张关生、胡志剑、荆恼恼、张俊豪、郭万里、张旭升、张德学、刘三贵、李建明、梁留明、胡开义、吴明举、米桂军、李传兵、任建业、张金芳、张德运、王海平、李润良、王玉昌、胡春富、孙小定、张启中、闫小刚、王勤华、王斌志、李天杰、徐从天、王春华、孔德成、赵建勋、周世东、杨群杰、刘建、陈重新、何纪羽、史贵勇、吕乐、浩春峰、徐世盐、张剑峰、常敬太、李文锋、路国堂等减刑90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时华军、韩洋
书记员 周梦雅、朱婧